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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:福建省教育部门审核 高校中职校收费规定一览
来源:东南早报 2006-5-23 16:57:40 【字体:小 大】

●本科高校独立学院收费

  独立学院的学费、住宿费可按成本进行收费,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,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,报省级物价、财政部门批准。省属本科高校利用富余国有资产(含实物、土地使用权、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资产)参与举办的民办独立学院,应严格按照省教育厅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、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实施。

  ●预科生收费

  经有权机关批准招收预科学生的学校,其预科学生在预科阶段以及转入本专科后的学费标准,均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同类别、同层次本、专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。

  ●学分制收费

  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,其学分制收费按专业类型,在不高于省定学年学费标准的范围内,由各学校测算出不同专业学分收费的标准并制定出台管理办法,报省级和同级价格、财政和教育部门备案,各专业学分收费标准应在《收费许可证》上登记后执行。

  对不能提供实行学分制教学的实施方案、教学计划以及按学分制管理要求制定的学籍管理规定等配套制度的,不得实行按学分进行收费。实行学分制收费后,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合格、按规定需重新安排学习的,按本专业学分标准和重新学习的课程学分收取学费。

  ●代办费管理

  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收取的代办费,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,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,不得以营利为目的。代办费项目严格限定在教材费、新生入学复查体检费和因军训需统一代办的服装、食宿费用内,学生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,不得强制统一代办。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账,并按学期进行结算,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,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予以结清。

  学校的各类证、卡首次发放给学生不得收取费用,对学生因个人原因损坏或遗失的,学校可按成本对补发证、卡进行收费。

  ●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管理

  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,在严格核算生均培养成本的基础上,可实行按成本收取学费的原则,对开办学历教育的,其学费标准,应报省教育(或劳动和社会保障)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,报省价格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,并使用财政票据;对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,其收费标准,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和教育(或劳动和社会保障)部门备案并进行公示,使用税务票据。除已报批(报备)的收费以及代办费外,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,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,不得跨学年预收,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●经营服务收费

 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社会需要,经批准,利用学校场馆、设备和资源开展的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、面向社会的教育培训和服务收费,应使用税务发票,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并事先公布,所收资金按规定税后全额缴存财政专户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。

  ●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的清退

  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注册缴费后,因故转学、退学和死亡,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,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,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:

  缴费后未入读的,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%予以清退。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,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%予以清退。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(含读完一个学期)的,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

  收费标准的50%予以清退。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,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。被开除学籍的,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。实行按学分收费的学校其学费的清退,亦按以上规定办理。(康云陈丽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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